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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属性如何把握

    发布日期:2024-12-03 11:47:40 作者:  编辑:管理员    点击: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属性如何把握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统筹规范现有市域产教联合体,有序培育建设新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2023年4月,教育部启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创建工作,一年多来,联合体在实体化运作、合作办学、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部分市域产教联合体也存在目标定位不清、实体化运作不力、统筹力度不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在此,笔者希望通过以下三个问题的解答,对政策顺利实施起到推动作用。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教育组织还是产业组织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创建工作由教育部启动,这使得人们对市域产教联合体在教育领域的定位有着一定共识。但如果我们仅仅聚焦于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教育逻辑”,而忽略了其“产业逻辑”,那么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发展之路将充满挑战。

    作为产教融合机构,市域产教联合体肩负着解决企业间“人才盗猎”问题的重要使命,旨在将企业间的竞争关系转化为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由于我国区域性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能力比较弱,市域产教联合体本质上要发挥区域行业协会的功能。因此,市域产教联合体产业组织的角色定位,不容忽视。

    当我们提出市域产教联合体是一个产业组织时,并不是要否定其作为教育组织的属性。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内容包括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人才培养是其核心基础。然而,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人才培养功能得以有效发挥,是依托于其产业组织的特性。如果市域产教联合体无法有效应对企业面临的“人才盗猎”问题,那么其人才培养功能也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其产业组织属性,以确保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从而真正实现产教融合的目标。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契约性组织还是强制性组织

    一些学者认为,市域产教联合体是一个基于契约或合同关系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实际上误解了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特性。市域产教联合体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经济合理性可以用科斯交易成本理论来阐释。只要企业能够保证为学徒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并且学徒承诺在完成培训后以较低工资为企业服务一定时间,那么学徒培训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现实中,企业和学徒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培训契约,这就需要加强组织协调。

    因此,我们认为市域产教联合体并非纯粹的契约性组织,而是一个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准权力机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该将自身部分公共权力让渡或者授权给市域产教联合体,对其成员单位拥有一定的准公共权力,把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成一个具有区域性、强制性的产业、教育组织。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公共性组织还是排他性组织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涉及大量公共资源的投入,因此,一些学者将其视为一个服务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和学生的公共性产教融合型组织。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联合体内实体化运营的必要性。

    为了实现产权明晰、组织完备、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实体化运作,市域产教联合体必须构建成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组织。解决“人才盗猎”问题的核心在于解决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领域的搭便车现象,学徒的培养义务和收益分配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资格招收学徒。只有经过联合体认证的企业和师傅才有权招收学徒,并分享学徒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有助于将联合体的企业会员资格打造成一种稀缺资源,防止企业将学徒作为廉价劳动力。

    其次,联合体内的企业数量应保持在合理规模。只有在现有会员单位退出后,才能吸收新成员。新成员的加入需要得到现有会员单位的一致同意,这有助于加强内部团结,防止搭便车现象。

    再次,只有注册在联合体内的学生才有资格接受学徒培训。培训结束后,他们将接受统一的技能认证,并优先获得联合体企业的雇用机会。如果联合体外的企业希望雇用接受联合体培训的技工,他们应向联合体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通过这些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可以激励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学徒培训,并鼓励学生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从而实现产教融合的长远发展。

    笔者认为,只有深刻理解把握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产业性、强制性和排他性,才能将其塑造成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组织。这样的组织将不仅促进教育与产业的深度融合,还将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通过这种精准定位和战略实施,市域产教联合体才能走出一条职业教育助推地区产业发展、地区产业发展厚植职业教育根基的双赢之路。

    (作者:周红利系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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