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产权归学校所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
(一)单台件或成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共享平台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资金、基金、贷款、捐赠款等)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多种渠道(购置、调拨、捐赠等)进入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申购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建账等工作。实验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新购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及各种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等)。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悬挂在醒目位置;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专(兼)职操作人员,并对使用人员进行专门操作培训,未经专门培训合格,不得上机操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 对于可对外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参加有关平台的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保障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实验中心应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力量尽快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实验中心应迅速报告后勤管理处,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报废和降级使用
第十三条 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维修、运行费用过高或无法修复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报废论证。经使用单位领导初审,报后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科组织专家进行报废鉴定,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使用时间过长、型号落后或性能下降、维修运行费用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中心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批,可以降级使用。降级使用后,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畴。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因论证组织、把关不严,造成设备购置后无法使用、长期闲置、设备利用率低的,追究设备申报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验收把关不严,逾索赔期而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又无法弥补的,要追究验收小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