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鲁教规办〔20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升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影响力,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教育科学研究方针,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简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管理效率。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规划办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
(二)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
(三)组织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四)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立项课题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奖。
(七)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第五条建立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经一定的遴选推荐程序,由省规划办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评审年度立项课题、中期检查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四大类。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课题选题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专注于教育决策部门亟需研究的课题、教育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经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招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
第四章课题申报
第九条 五年规划执行期间,省规划办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热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能够实质性地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四)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五)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县局级、市教科院(教科所、教研室)等(正职)以上领导职务,且具有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二)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三)以往承担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
(四)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方可报送。
第十三条 课题应逐级申报,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省规划办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立项总数,以确保规划课题的质量。
第十五条 省规划办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十八条省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立项课题由省规划办发文公布。
第六章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收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规使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结余应退回省规划办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专项账户。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一般实行二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70%,中期检查之后拨付30%。
第二十五条规划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提供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算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单。
第二十七条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全部立项的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委托市级教育科学规划办、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对所属范围内的规划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所有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省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省规划办委托管理机构备案,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省规划办。省规划办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其中省规划办参与重大招标课题的开题论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论证组织,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省规划办负责对重大课题和有资助经费的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其他类型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中期检查完成后,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将课题中期检查报告报省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级教育科学规划办或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课题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规划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下述变更的,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六)剽窃他人成果。
(七)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实验学校设立和研究方案报市级教育科学规划办、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课题管理部门审核,然后由课题管理部门报省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设立实验学校。
(二)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并确保指导到位。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课题研究周期可多样化。课题申报时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周期的长短。
第八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先查重复率(研究报告的重复率须低于20%),然后申请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六条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重大课题须至少提交一份咨询报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二)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咨询报告由省规划办提交并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纳或主要领导批示。
有经费资助的重点课题须至少提交一份咨询报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三)咨询报告经由省规划办提交,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纳或由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主要领导批示。
凡有经费资助的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以及经费自筹的重点课题应主编相关书籍1部,或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所有发表的论文内容必须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
研究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独家注明: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一般、专项)课题×××(课题名称)成果,课题编号:×××。研究论文发表时须独家注明: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一般、专项)课题×××(课题名称)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
所有课题鉴定均须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研究总报告。
第三十七条 省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和有资助经费的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其他类型课题的成果鉴定视情况由省规划办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级教育科学规划办、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机构组织。
第三十八条成果鉴定主要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现场鉴定或免予鉴定三种方式。重大课题成果均采用现场鉴定方式,其他类型课题采用现场鉴定或通讯鉴定。
第三十九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从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选取。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第四十条课题最终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
(一)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二)重点课题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所有发表论文内容必须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或者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1500字以上);或者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用或其主要领导批示。
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的课题,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的同时,提供研究报告和免于鉴定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予鉴定的课题即可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规划办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对于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课题组,省规划办颁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省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规划办、课题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编号等信息。省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十章奖励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规划课题研究成果评选活动,获奖成果由省规划办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凡在省规划办立项课题,其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纳或推广应用,下次申报课题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优先入选山东省教育事业发展专家库。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规划办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