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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关于校企合作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菏职院字〔2019〕21号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关于校企合作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95号)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鼓励学校各单位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探索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拓展教育资源,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我院学生职业素养,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一种办学模式,是高职院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与交流,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我院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我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代表学院负责校企合作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学院校企合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校企合作协议、检查校企合作成果。

(三)督促和监控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四)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和协议的管理,重要的校企合作客户的管理。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

(二)协助各系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市场需要,促进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四)安排学院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开展“双师型”教师培训。

(五)协调各系聘请或聘用企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六)统筹安排学生实习、企业员工培训、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合作等事项。

(七)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和联系工作。

(八)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并督促实施。

(九)指导各系制定校外实训教学计划等。

(十)负责校外聘请或聘用人员薪酬的发放。

第七条 各系部主要职责

(一)按照各系部和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三)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

(四)拟定合作协议,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五)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的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六)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聘请企业人员做兼职教师等。

第三章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

(三)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

(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

(六)学生实习。

(七)订单培养、企业冠名培养、合作办学。

(八)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九条 学院支持各系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制定校企合作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合作项目要报学院备案和立项。

第十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

(一)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

(二)提交合作方案。各部门在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学院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三)合作项目论证。由学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以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报学院领导审批。对涉及学院财、物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需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拟定合作协议书。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有关职能处室审查后报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五)签署协议。不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合作部门负责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署。

(六)合作项目和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学院备案。

(七)合作项目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系部和专业老师,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八)项目落实情况检查。学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九)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等),由各处室、系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或合作情况良好的项目,学院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十四条 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各系和个人,学院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五章发展资金的设立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发展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提高校企合作水平,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学院财政预算中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学院校企合作中的收入和校企合作中企业捐资等。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凡是使用学院的设备和设施开展的技术服务和合作项目,学院对项目成果拥有处置权。

第十八条 凡校企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有收入的,其中学院收入部门按财务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违反财务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2019年3月25日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