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家政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22-03-07 点击数: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青年教师的素质结构,加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根据我院师资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立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

第二条 该项目主要结合青年教师所从事的专业进行,使其及时了解社会生产一线的情况。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以下简称实践单位)进行实践锻炼,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章 项目申请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到实践单位锻炼,年度计划一般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教师总人数的3%

第四条 确保重点,择优推荐。各系部在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以及教师本人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择优推荐人选。

第五条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青年教师申请去实践单位锻炼,工作任务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教学工作有直接联系,通过锻炼促进个人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和本学科发展。

第六条 申请该项目的青年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历年考核合格以上,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符合学院培

养要求;

3.年龄40周岁以下,来校前没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未经过社会生产实践锻炼;

4.近三年未参加过同类项目培训。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10个月。

第八条 项目实施形式:到实践单位兼职、挂职锻炼、合作研究、科技咨询、社会调查、科技扶贫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基本要求

1.实践单位的确定。采取学校、系部和教师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或系部)要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培训事宜。学校将逐渐建立青年教师校外实践锻炼培训基地,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在培训基地内进行实践锻炼。

2.培训计划和项目的申报。各系部每学年下半学期期末申报下一学年实践锻炼培训人员计划和项目,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3.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青年教师实践培训项目经学院评审核通过后,签订培训项目书和相关协议,按照项目要求在实践单位进行锻炼培训。培训结束后,按期回学校报到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批程序

1.个人申报。青年教师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申请,填写《菏泽家政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申请书》。

2.系部审核。系部根据本单位师资培训计划,对本单位申请的实践锻炼培训项目进行评价和初审,初审通过并提出保障措施,签订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3.学院审批。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期间的待遇

第十一条 工资津贴。经学校批准参加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在规定的实践锻炼期间,其基本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实践锻炼期内保留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根据其完成学校教研科研业绩情况,按照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实践锻炼地点在菏泽市以外的,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和最高300元的住宿和伙食补贴等费用。在单县城内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参加实践锻炼培训的教师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端正工作态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在实践锻炼培训期间,由实践单位进行考勤。学院不再为其安排课堂教学任务,并经常与实践单位进行联系,了解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情况,必要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系部提交工作总结和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并向所在系部作培训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系部根据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和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学院验收。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者,如未完成约定的培训任务,以及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学校将收回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培训项目并验收合格将作为学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经过实践锻炼培训合格的青年教师方能指导学生生产实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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